大数据与统计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细则

发布者:大数据与统计学院发布时间:2026-09-04浏览次数:10

大数据与统计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20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铜陵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修订),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以下简称“综合测评”)适用对象为全日制本科在籍在读学生(含交流生),是对学生一学年表现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综合测评坚持德育为先、学业为本、五育并举和客观公正、民主公开、规范管理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和结果评价相结合、纪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

第四条  综合测评满分为100分,由德育素质、智育素质、身心素质和美育劳育等素质四个模块的测评得分组成,即:综合测评得分=德育素质测评得分*15%+智育素质测评得分*60%+身心素质测评得分*10%+美育劳育等测评得分*15%

第五条  综合测评结果作为学生评奖评优、推优入党、就业推荐、毕业鉴定等的重要依据。学生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或违反校纪校规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章 组织实施

学院综合测评工作根据当年学校相关通知组织实施,一般于每学年9月份开始进行,每学年评选一次一年级学生在第二学年参加评选,毕业班学生在毕业当年的3月份进行。

学院成立大数据与统计学院综合测评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全体辅导员组成,负责学院综合测评具体工作组织实施。

  综合测评以行政班级为单位,由辅导员具体组织实施。各班级依据铜陵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修订)和本实施细则可以结合本班级实际情况制定班级实施具体细则,提交学院审核备案,一经确定一般在校期间不再修订,确需修订的需事先报学院同意

  各班级成立综合测评评议小组(以下简称班级评议小组)。班级评议小组由辅导员和民主推荐的学生代表(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普通同学)组成,一般为57人,如班级人数过少或过多可事先向学院报告增减评议小组人数。评议小组组成情况应在班级公示无异议后才可进行测评工作。班级评议小组应认真核查本班同学各方面的成绩得分、加分和减分情况,统计综合测评成绩。

第十条  学生的同一事由只能选择一个模块进行加分且仅能加一次;适用于综合测评多项加分标准的,取最高加分标准加分(学生个人申报);学生以集体形式参加的活动,按照贡献大小视具体情况酌情加分。学生个人荣誉、竞赛获奖、论文、项目、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成果认定应坚持质量导向。

第十  学生在测评过程中必须如实填写相关材料,一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其评奖评优资格,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十二  依托“第二课堂成绩单”等信息平台记录掌握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发展情况,用于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过程性评价。在评价过程中有效使用信息平台及班级日常数据,充分听取教师、学生等各方意见,做到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十三  综合测评按个人小结、班级评议、辅导员审核、班级公示、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在学生工作系统中完成等程序进行。

(一)学生本人根据测评标准进行自评逐条列出相关加分减分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班级评议小组。

(二)辅导员主持班级评议小组会议,对学生提交的个人自评材料进行评审,结合学生平时表现、日常记录和民主评议情况对班级学生形成评价意见进行测评。

(三)班级评议小组将测评结果在班级公示,学生如对测评结果有异议,须在公示期内向班级评议小组乃至学院提请复议。经复议后,测评结果如有更改,应再次公示更改后的结果。无异议后报学院审核。

(四)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审核结果,并在全院公示3个工作日。

(五)学院将最终综合测评结果以《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汇总表》形式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转专业学生在转入班级参加综合测评,原专业学业成绩原则上计入智育素质测评成绩。因病、入伍、创业等原因保留学籍或休学后复学的学生,在复学班级参加综合测评。因自身其他原因不能正常毕业而延长学习年限、未明确编入班级的学生,延长年限期间不参加综合测评。


 德育素质测评

十五  德育素质测评内容围绕学生的政治表现、道德品质、行为规范、学习态度等方面展开。主要包括:

(一)政治表现。(1)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牢固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有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不懈奋斗的信念和行动。(3)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和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二)道德品质。(1)坚持马克思主义道德观、社会主义道德观,倡导共产主义道德,坚持为人民服务,坚持集体主义原则,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2)自觉传承中华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自觉加强个人品德修养,恪守学术道德和网络道德,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和行为习惯。(3)践行集体观念,能够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坚持公平正义,具有仁爱之心,热心公益事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

(三)行为规范。(1)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校规校纪,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2)遵守公序良俗,遵守各类场所管理公约,文明使用互联网。(3)崇尚文明礼仪,注重仪表形象,积极参加文明校园、文明班级、文明寝室等文明创建活动。(4)尊敬师长,关心同学,具有团结协作精神。(5)诚实守信,积极履约践诺,做到知行统一。(6)勤俭节约,生活俭朴,艰苦奋斗。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不铺张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四)学习态度。(1)刻苦学习,积极实践,严谨求实,勇于创新,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2)遵守考试纪律,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树立学术诚信。(3)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和奖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十六  德育素质测评方式

德育素质测评得分=基础分(80分)+加减分,最高加分为20分,满分为 100 分。德育素质测评由学生本人对照测评内容进行个人小结,班级测评小组全面结合学生“第二课堂成绩单”的修学情况“第二课堂成绩单”完备情况,下同、学生个人小结和加减分条件及标准进行民主评议。

十七  德育素质测评加分标准:

获得重要荣誉表彰或产生积极影响,视事迹和影响力酌情加2-20分。其中:受到国家级表彰,加20分;受到省、部级表彰,加15分;受到地、市、厅级表彰,加8分;受到学校通报表扬(或校外以单位名义表示感谢),部门或二级学院表彰,加2分。

在政治表现、道德品质、行为规范、学习态度、志愿服务等方面表现良好或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班级活动,为院风班风建设确有贡献的,经辅导员确认,可以酌情加分,但累计最高不超过15分。同一事迹多次受到表彰或表扬的,按最高级别加分,不累计加分。

学科竞赛获奖可计入此类,但应遵照第十条之规定,2-20竞赛奖项分级的,最高级别奖项(如一等奖)按以下计算,各班级可根据学科竞赛学科关联度主管部门竞赛类别确定最高级别奖项赋分,其中:国家级加14-20分;省、部级最高6-15分;地、市、厅级最高3-9分;校级最高2-5院级1-4最高奖级(如一等奖)按上项计算,其他奖级平均下调。发表论文、项目、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成果根据刊物级别等相关指标参照执行。

经学校或学院研究认为应当加分的其他情况,酌情加分。

十八  学生有以下行为表现的,在德育素质测评中给予减分。

(一)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组织生活、班级活动及校、院规定必须参加的集体活动;

(二)违反课堂纪律,无故旷课、上课迟到早退、“代刷网课”等;

(三)学风不端,违反考试纪律、违背学术诚信等;

(四)网络行为不端、网络道德失范,具有在网络发表不当言论、侵害他人隐私以及登录非法网站等行为;

(五)恶意欠费,有失诚信;

(六)违反宿舍管理规定,晚归、不归、宿舍卫生不合格、使用违章电器等;

(七)凡参与有损于国家安全、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活动的,参加非法组织或其它非法活动的,经查实,除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外,实行一票否决,德育素质测评得分按 0 分计。

(八)经学校或学院研究认为应当减分的其他情况。

(九)减分标准:违法、违规、违纪,受到各类处分和通报批评的酌情减2-20分。留校察看,减20分;记过,减15分;严重警告,减10分;警告,减6分;受学校、学院(部)级通报批评,分别减43分;受团学组织撤职处理或处分的,根据具体情况15—20未给予纪律处分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每次减2违反校纪校规、班级公约以及本条相关款项的,每次0.5-2

 智育素质测评

第十  智育素质测评内容主要是学生测评学年所修课程(含重修)所取得的考核(试)成绩。

智育素质测评方式

智育素质测评成绩=[Σ(所学各门课程的学分×相应课程的成绩)/ Σ(所学各门课程的学分)]

1)旷考、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课程以零分计入,不及格课程以首次考试成绩计入,缓考课程以缓考成绩计入。

2)五级制计分课程按下列办法折算为百分制:优=95分,良=85分,中=75分,及格=65分,不及格=55分的标准计算。

3)体育课成绩不纳入智育素质测评。

4)学生参加交流生计划,相关成绩以所去学校最终考核成绩为准。

 身心素质测评

二十 身心素质测评主要考察学生的身体素质和身心健康情况,包括学生的体育课程、体质测试成绩,以及学生学习身心健康知识、参与体育锻炼和竞赛活动、参加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等方面的积极性和具体表现。

二十一  身心素质测评方式

开设体育课程的年级,身心素质测评得分=体育课成绩*50%+体质测试成绩*20%+加分(不超过30%),满分为 100 分;

不开设体育课程的年级,身心素质测评得分=体质测试成绩*80%+加分(不超过20%),满分为100分。

身心素质测评由学生本人对照测评内容进行个人小结,班级测评小组全面结合学生“第二课堂成绩单”的修学情况、学生个人小结、体育课及体质测试成绩以及加分情况进行评定。

二十二  身心素质测评加分的适用条件及标准

(一)参加自主体育锻炼活动的积极性和具体表现;

(二)参加各级各类体育竞赛,以及在相关活动中获得个人或集体荣誉;

(三)参加各级各类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以及在相关活动中获得个人或集体荣誉;

(四)加分标准:参加各类体育竞赛和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等获奖或产生积极影响酌情加1.5-25分。各类获奖最高加分如下:获国家级奖项可加20-25分;获省部级奖项可加15-20分;获地市级奖项可加10-15分;奖校级奖项可加5-10分;获院级奖项可加2-5分;获班级奖项可加1.5-3分。经遴选参加比赛(省级及省级以上)但未取得名次或获奖的,原则上加分不超过2分。参加体育赛事并取得名次或获奖的,集体项目主力队员(一般由体育部认定但以学院组队参赛的(如运动会健美操、阳光杯等)由学院认定)加全部分数,非主力队员加分减半,同时参加数项可兼得,但同一项目或赛事只取最高级别加分。最高奖级(如第一名)按上项计算,其他奖级平均下调。

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各级各类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对学院、班级心理健康工作确有贡献的可以酌情加分,但累计不超过15分。

(五)经学校或学院研究认为应当加分的其他情况。

二十三  因病、残原因不能参加体育课的,体育课成绩按教务处相关规定执行,不能参加体质测试且申请免测的学生,身体素质测评计分中体质测试成绩按照体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美育劳育等测评

二十四  美育劳育等测评包括对学生审美素养、劳动素养、创新素质以及其他能力素质的测评。

(一)审美素养测评主要评价学生感受美、表现美、鉴赏美、创造美的能力,具体评价学生参与艺术表演、展览、比赛以及艺术欣赏等艺术实践活动的积极性和具体表现。

(二)劳动素养测评主要评价学生的劳动观念、劳动能力、劳动精神、劳动习惯和品质,具体评价学生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的知识、技能、行为和价值观。

(三)创新素质测评主要评价学生在创意、创新、创业等实践活动中创造性地认识问题、分析问题、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具体评价学生参与创意、创新、创业活动的积极性与具体表现以及获各类专业(职业)技能(水平)资格情况。

(四)其他能力素质测评评价学生从事社会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以及其他能力素质。

第二十 美育劳育等测评方式

美育劳育等测评得分=基础分(40分)+加分,最高加分为60分,满分为 100 分。美育劳育等测评由学生本人对照测评内容进行个人小结,班级测评小组全面结合学生“第二课堂成绩单”的修学情况、学生个人小结以及加分情况进行评定。

第二十 美育劳育等测评加分的适用条件及标准

(一)审美素养

1. 参加校大学生艺术团或艺术类社团,积极参与日常排练和活动;

2. 参加各级艺术表演、展览、比赛活动,在相关活动中获得个人或集体荣誉;

3. 参加艺术鉴赏活动以及其他艺术类、文娱类校园文化活动;

4. 经学校或学院研究认为应当加分的其他情况。

(二)劳动素养

1. 崇尚劳动、尊重劳动,开拓创新、砥砺奋进,树立马克思主义劳动观;

2. 参加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在相关活动中获得个人或集体荣誉,主要包括

参加文明校园、文明寝室创建等活动;

参加劳动技能和劳动文化宣传、展示和竞赛等校园文化活动;

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活动;

参加实习实训、专业服务活动。

3. 经学校或学院研究认为应当加分的其他情况。

(三)创新素质

1. 主持、参与各级各类创意、创新、创业实践项目;

2. 取得创意、创新、创业理论或实践成果,以及在相关活动中获得个人或集体荣誉;

3. 通过各类专业(职业)技能(水平)资格考试;

4. 经学校或学院研究认为应当加分的其他情况。

(四)其他能力素质

1. 从事社会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2. 校、学院、班、学生团体学生干部(含组长、寝室长等)能恪尽职守,善于创新,工作实绩突出,校级加6-10分,院级加5-8分,班级加4-7分;同时担任多个学生干部岗位的,按可获得的最高分的一项干部岗位加分;具体加分各班级可根据学生担任不同职务、工作内容、效果等自行确定。

协助学院心理辅导站、成长工作室等开展工作的学生骨干可以比照执行。

3. 经学校或学院研究认为应当加分的其他情况。

(五)加分标准:参加各类创新创业、文艺比赛和活动获奖或产生积极影响可酌情加0.5-35分。获国家级奖项的可加25-35分;获省部级奖项可加15-25分;获地市级奖项可加10-15分;获校级奖项可加5-10分;获院级奖项可加2-5分;获班级奖项可加1.5-3分;没获奖学生每参加一次活动可加0.5分,最多累计不能超过3分。最高奖级(如第一名)按上项计算,其他奖级平均下调。

学科竞赛获奖可计入此类,具体加分参照第十七条,但应遵照第十条之规定。

职业证书最低级别加5分,每高一层次(级)加5分。非职业类证书,但有利于提升学生审美、劳动、创新或其他能力素质的可以酌情加分,但最高不超过5分。

其他为推进学生审美素养劳动素养创新素质等方面工作确实作出贡献的,可酌情加分,但累计不超过10分。

第七章  附则

二十八 本细则大数据与统计学院解释,2025-2026学年综合测评工作开始实施。